从我市教育部门获悉,我省人事厅日前发布消息,从2008年起,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,对边远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发放特殊津贴。
据了解,特殊津贴发放对象为我省县(市、区)所属山区、库区、湖区等相对艰苦边远地区,农村中小学在编在岗教职工,企事业单位自办中小学教师与所在地学校教师享受同一政策。发放对象离开岗位后,则不再享受特殊津贴。据悉,特殊津贴按学校所在地艰苦程度的不同发放,我省分边远、最边远两个地域层次,津贴标准相应分为每人每月70元、120元两档。具体地域层次和学校类别的划分,及相应津贴标准档次,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,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。
据介绍,此项特殊津贴从今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。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各地发放津贴的最低发放人数,并将相应资金额度下达各地。县级相关部门则确定发放对象和特殊津贴档次,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和审批、支付程序发放。(陈小兵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