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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7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
借车不还称“遗失” 虽未成年担全责

  本报讯 廖华政报道:俗话说:“有借有还,再借不难。”令定南彭军气愤的是,自己刚买不到一个月的电动助力车给杨晓(化名)借去后竟再也不见了踪影。近日,定南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,被告杨晓赔偿原告彭军电动助力车款4800元。

  今年4月20日,个体户彭军购得一辆“小公主款”电动助力车。5月12日晚9时许,和彭军有过一面之交的杨晓(已满17周岁,从事建筑工)向彭提出因要到县火车站去接一个朋友,借彭的助力车一用。彭念及与杨有过一面之交,未加思索便将自己助力车的钥匙交给了杨晓。但借车后一连3天,杨既未还车给彭,也不与彭联系。彭着急与杨联系也联系不上。15日晚,彭在定南县国际饭店门口偶遇杨晓。当彭问及所借助力车时,杨称“车被另一朋友摔坏了,现在车和那个人都找不到了”。无奈之下,彭军将杨晓告上了法庭。

 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,借用期间造成借用物遗失的,借用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,“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,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,可以认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”。故杨晓应对自己不能返回所借彭军助力车的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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