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肖荣祯 朱声平
日前,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退票费政策,视情况取消退票费。(7月8日《赣州晚报》B1版)
眼下,各个火车站均设置了专门的退票窗口,为乘客办理退票服务时要向乘客收取20%的退票费。但笔者以为,在如今年的冰雪灾害、地震灾害等自然因素,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列车无法运营的情况下的退票,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出于人文关怀,都不应当收取退票费,如果是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,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,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;不同时段发生的退票,应按退票发生的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,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,这对企业没有造成多少损失的,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。
“取消退票费”建议,适应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,退票也许会给运输部门带来一定的麻烦,也许会给运输部门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,但却能为广大乘客带来便利,体现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”的服务宗旨,不仅有利于建立服务人员与乘客之间的融洽关系,更是作为国有大企业的铁路部门在“构建和谐社会”号角中应尽的责任。